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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二)_海口甲醛治理

来源: 海南老哥(中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3-08-14 07:13:53  点击:1117  属于:行业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of materials-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wood based furniture 
 2001-12-10发布   
 200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5.1.5.2 甲醛的收集
  在直径为240mm、溶积为(9-11)L的干燥器底部放置直径为120mm、高度为60mm的结晶皿,在结晶皿内加入300mL蒸馏水。在干燥器上部放置金属支架。金属支架上固定试件,试件之间互不接触。测定装置在(20±2)°C下放置24h,蒸馏水吸收从试件释放出的甲醛,此溶液作为待测液。
 5.1.5.3 甲醛浓度的定量方法
  量取10mL乙酰丙酮(体积分数为0.4%)和10mL乙酸铵溶液(质量分数为20%)于50mL带塞三角烧瓶中,再从结晶皿中移取10mL待测液到该烧瓶中。塞上瓶塞,摇匀,再放到(40±2)°C的水槽中加热15min,然后把这种黄绿色的反应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18°C-28°C,约1h)。在分光分度计上412mm处,以蒸馏水作为对比溶液,调零。用厚度为5mm的比色皿测定该反应溶液的吸光度As。同时用蒸馏水代替反应溶液作空白试验,确定空白值为Ab
 5.1.5.4 标准曲线的绘制
  按GB/T 17657-1999中4.11.5.5.2绘制标准曲线。
 5.1.5.5 结果表示
 5.1.5.5.1 甲醛溶液的浓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1mg/L
    c=f×(As-Ab)…………………………………………………………(1)
 式中:
    c——甲醛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f——标准曲线斜率,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As——反应溶液的吸光度;
    Ab——蒸馏水的吸光度。
 5.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5.2.1 原理
   采用一定浓度的稀盐酸溶液处理制成的涂层粉末,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或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该溶液中的重金属元素。
 5.2.2 仪器
 5.2.2.1 不锈钢金属筛:孔径0.5mm。
 5.2.2.2 酸度计:精确度为±0.2pH单位。
 5.2.2.3 滤膜器:孔径0.45μm。
 5.2.2.4 磁力搅拌器:搅拌器外层应为塑料或玻璃。
 5.2.2.5 单刻度移液管:25mL。
 5.2.2.6 白色容量瓶:50mL。
 5.2.2.7 刮刀:具有锋利刀刃的刀具。
 5.2.3 试剂
   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所用水均符合GB 6682-1992中三级水的要求。
 5.2.3.1 盐酸溶液
 0.07mol/L、1mol/L、2mol/L。
 5.2.3.2 硝酸溶液
   质量分数为65%-68%。
 5.2.4 涂层粉末的制备
   在家具产品的涂层表面上用刮刀刮取适量涂层,在室温下通过磁力搅拌器粉碎,使其能通过0.5mm的金属筛网待处理。
 5.2.5 试验步骤
 5.2.5.1 样品处理
   将过筛的粉末样品称取0.5g(精确至0.0001g),放入白色容量瓶中,加入25mL0.7mol/L盐酸溶液,搅拌1min,测定其酸度,如果pH大于1.5,应一面摇动一面滴入浓度为2mol/L的盐酸溶液直到pH下降到1.0-1.5为止。在室温下连续搅拌该混合液1h后,再静置1h,然后立刻用滤膜器过滤后避光保存。
   应在4h内完成样品处理。若4h内无法完成,则需加入1mol/L的盐酸溶液25mL对样品处理,处理方法同上。
 5.2.5.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测定
 5.2.5.2.1 可溶性铅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1-1988中第3章的要求进行。
 5.2.5.2.2 可溶性需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4-1988中第3章的要求进行。
 5.2.5.2.3 可溶性铬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6-1988进行。
 5.2.5.2.4 可溶性汞含量的测定按GB/T 9758.7-1988进行。
 5.2.5.3 结果计算
   可溶性重金属的含量用式(2)计算,精确至0.1mg/kg。
   C=(a1-a0)×25×F/m
   C——(铅、镉、铬、汞)可溶性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a0——0.07mol或1mol盐酸溶液空白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a1——从标准曲线上测得的试验溶液(铅、镉、铬、汞)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F——稀释因子;
   25——萃取的盐酸溶液,单位为毫升(mL);
   m——称取的样品量,单位为克(g)。
 6 检测规则
 6.1 本标准中第4章所列的全部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时;
   ——生产的工艺及其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客户提出要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检验不合格。
 6.2.2 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验时,应从原封存样品或各样中进行复验,应按6.2.1规定判定,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复验合格”或“复验不合格”。
 6.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 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6.3.2 样品名称和其它说明;
 6.3.3 检验结果和结论;
 6.3.4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它有必要说明的事项。